严禁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提醒函 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
各广告发布单位、医疗机构及相关经营者:
医疗广告市场蓬勃发展,但部分广告发布主体受利益驱动,采取多种手段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严禁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形
-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新闻专题、人物专访、健康讲座等名义,直接或间接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或医疗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在新闻报道中植入医疗机构名称、联系方式、诊疗项目等信息。
- 以医疗科普形式发布医疗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健康科普、疾病防治知识宣传为名,实际上特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或医疗产品;在科普内容中附加医疗机构推介信息或以科普为由头引流至医疗机构。
- 以患者体验分享形式发布医疗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暗示或明示诊疗效果;通过“病例分享”“康复故事”等形式变相宣传特定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
- 以专家访谈、在线问诊等形式发布医疗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专家讲解疾病知识为由头,推介特定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在在线问诊平台变相植入医疗机构广告。
- 以义卖、义诊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假借公益活动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在义诊活动中进行商业推广或附带销售医疗产品。
- 其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借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使用虚假、夸大宣传用语;在互联网平台通过软文、种草笔记等形式变相宣传特定医疗机构或服务等。
二、广告发布的主体责任与法律义务
- 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配备广告审查人员,对广告内容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确保发布的医疗广告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照审查证明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修改。
- 不得为变相医疗广告提供发布渠道。各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传统媒体、互联网平台、自媒体等)应当加强广告内容审核,不得以新闻报道、科普、体验分享等形式为医疗机构发布变相广告。
-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完善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发布内容进行全程留痕,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 加强互联网广告管理。互联网平台应当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对涉及医疗健康的营销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核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为变相医疗广告提供便利条件。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 行政处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信用惩戒。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将被记入广告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多次违法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线索移送。对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广告发布单位、医疗机构及相关经营者接函后,务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清理不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变相医疗广告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市场监管部门鼓励社会各界对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特此函告。
[发文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uisql.com/product/5.html
更新时间:2026-11-01 21:35:29